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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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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站 (地方)的管理办法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站 (大学)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 校外教学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
南京财经大学成教院教学站管理条例
四川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从紧控制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函授教学管理办法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省外函授站工作规程
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苏教成〔1995〕45号) 《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建立教学站(点)办学的规定》
无锡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函授教学站管理办法
  黄淮学院成人教学站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站 (地方)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4/10/2007

 

川教〔200794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成人高等教育 站点管理 通知

抄报:教育部

抄送:外省在川设立站、点的高等院校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未经主办学校同意,站、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站、点无权以主办学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办学(招生)协议。严禁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严禁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未经主办高校授权,各站点不得擅自挂牌。

5、主办学校应根据拟设站、点地区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校外站、点,数量和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学校应统一校外站点名称、统一挂牌要求,统一招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站、点办学均为业余教育方式,除函授教学的面授期外,不得开展全脱产学习,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教育只能在主办学校本部实施。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市、州只能设置一个站、点。高职高专院校跨地区设置站、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行业院校设置校外站点需报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每个站、点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活动。

6、主办学校在站、点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专业的函授教育,不得在主办学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举办临床医学专业业余教育。

7、省属高校的校外站、点设置及招生范围,一般不超出本省,跨省设站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并经站、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省内高等学校在川建立站、点,主办学校需填写《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一),附双方签章的协议和站、点依托单位资质证明,于每年3月20日--4月20日报站、点所在市(州)教育局初审同意后,在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全套申报材料和Excel格式电子汇总表格(见附表二)上报省教育厅备案,过期不予受理。

9、省外高等学校在川设置站、点,办理程序同上,在填报的《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中,“省外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意见”一栏必须由主办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

10、从2007年起实行站、点年度评估制度,各主办学校必须在每年4月30日前依据省教育厅颁发的站、点评估标准,对所属站、点进行自查评估,5--6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7月中旬前公布合格的站、点。不合格站、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遗留问题由主办学校负责妥善处理。当年备案的站、点,可不参加评估。主办学校所设站、点若有变更,应于每年4月份在上报自查评估报告时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函授站、点所在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11、省教育厅于每年7月中旬公布通过备案和评估的站、点名单。凡未予公布的站、点,主办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违者以违规办学查处。对严重违规办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站点,一经查实,省教育厅将责成主办高校取消其承办站、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2、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站、点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站、点的备案、评估检查、公示等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对本区域内设立的站、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站协议是否完备、设站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同意上报备案;协助省教育厅监督校外站、点办学行为,协助高校处理在辖区内办学中出现的问题。

13、主办学校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对站、点的教学运行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控;制定站、点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站、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依托单位协商及时予以调整;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站、点,应会同依托单位进行整顿,并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14、站、点依托单位负责配合主办学校加强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同主办学校共同做好站、点工作人员的配备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站、点工作。

站、点负责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教学及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点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主办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设置站、点的省外高等学校。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点的管理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

原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站(点)管理暂行办法》(川教成[1997]150号文)停止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附表二: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汇总表




四川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从紧控制


记者近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将从紧控制。   
省教育厅日前对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务必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自评估工作,从紧控制新增站(点),慎重选择合作办学机构,严禁学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及时撤销有违规问题的教学站(点),并妥善处理好学生遗留问题。   
信息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发布时间:2008-04-18

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2007〕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原省教委制定的《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教成〔1998〕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的宏观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原“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的管理的需要。为此,省教育厅修订了《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和各类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省、外省及国家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主办高校)在本省各地设置的函授站(点)。
第三条 函授站(点)是主办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点)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主办高校在皖设置函授站(点)的办学活动、教学情况、管理状况实行年审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函授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执行主办高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高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六条 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函授站(点)的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主办高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根据本办法协商建立函授站(点)。
第八条 主办高校在建立函授站(点)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是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者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及确有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
主办高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不得在党政机关或中、小学校设置函授站(点)。函授站(点)不得衍生其它教育机构,不得以函授站(点)名义单独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
(二)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系统、行业的人才需求和本校的办学条件,在教育部或者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点)。
(三)设置函授站(点)的数量,应当同主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点)应当建立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九条 设置函授站(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连续或者隔年的报考生源;
(二)能提供固定的教学场所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其他办学条件;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四)能就地或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五)能保证必要的办学经费。
第十条 函授站(点)设站长1人(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函授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主办高校的培训。
第十二条 函授站(点)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高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点)将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高校推荐。函授站(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必须经主办高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函授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高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主办高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高校或函授站应予以奖励。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高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 函授站(点)的设置程序
第十六条 凡在本省各地设置函授站(点),必须由主办高校向函授站(点)的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前置性备案。
第十七条 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申请办理函授站(点)审核、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二)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开设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层次(本科、专升本科、专科)、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人数等;
3、函授站(点)的办学地址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5、函授站(点)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6、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主办高校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7、履行合作办学协议的期限及善后问题的处理措施;
8、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9、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点)的内容。
(三)填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审核备案表》。
第十八条 设置函授站(点)的备案时间为每年5月份,审核时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备案。合作办学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高校协商确定。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属高校在外省设置函授站(点)招生需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设置函授站(点)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章 函授站(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点)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主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函授站(点)行使管理、监督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函授站(点)的设置条件;
(二)向函授站的主办高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协助主办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和申报招生计划;
(三)对辖区内函授站(点)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本辖区内函授站(点)的乱招生、乱办学、乱设站(点)等违法违纪办学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主办高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所属函授站(点)传达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函授招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函授站(点)管理等规章制度,对组织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
(三)制订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自学进度表》和相关课程的自学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四)负责选派主讲教师,审查、备案函授站(点)聘任的辅导教师;
(五)按照《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实施教学,对所属函授站(点)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每学期组织对所属函授站(点)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
(六)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函授站(点)负责人会议,对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突出的函授站(点)以及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研究解决函授站(点)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七)严格财务管理,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自觉接受和服从所在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三)落实函授站(点)的建制,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四)配备函授站(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定期研究和解决函授站(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函授站(点)的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函授站(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生源组织工作;
(二)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高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高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高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高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高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积极配合主办高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年审或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高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点)的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份、11月份各进行一次。由函授站(点)填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年审表》,经主办高校审核,报函授站(点)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并将审查结果于每年5月底、11月底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年审结果,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复查,确认并公布年审结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函授站(点)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八条 函授站(点)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函授站(点),在年审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成主办高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点)招生或撤销该函授站(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函授站(点)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反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审核、备案的函授站(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不予审核、备案其函授站(点)资格,主办高校必须对已经招收的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限期整改的函授站(点),在整改期间主办高校不得继续安排其招生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安排其招生计划。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函授站(点)。主办高校对给予撤销的函授站(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采取积极措施,对该函授站(点)的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苏教成〔1995〕45号)
发布时间:03-02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关于印发《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成[1995]45号
各有关普通高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
为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并使之符合成人教育特点和更加适应在职从业人员学习的要求,我们在综合过去普通高校成人教育、职工大学和管理干部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几个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修改,制订了《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好地适应于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的需要。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
l.凡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省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当年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经过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即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
3.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4.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5.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人学生成绩总册,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于学位等的依据。
对学生要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学年品德评语鉴定。
6.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一般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7.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80-70%;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期末考查、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8. 课程分学期开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
9. 经批准,第二专科学历教育可试行学分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的学分。
10.在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l)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11.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在考前请假,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2.学生履行考场规则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13.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考试作弊除外),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学生可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
三、修业年限与重修
14..根据成人特点,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
15.重修需由学员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按规定交费,办理重修手续。
四、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16.学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7.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有关休学手续。
18.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
19.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体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方可复学。
20.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令其退学。
21.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发给相应证明,学费不退。
22.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应在每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23. 转学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查提出意见,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委审批。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委审批。
24.转学、转专业一般限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
五、课程的免修
25.免修:
(1)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需向学校申请并提交省考办证明和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予免修,并在成绩册上说明。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原来已学过、成绩合格、并与现在所学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3)其它自学课程也均可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考核,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
(4)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5)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6)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前在该校所修课程不得免修。
26.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学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申请提前修学有关课程,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学校同意,考试合格准予提前毕业。
六、考勤、纪律
27.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或指定的辅导站)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七、奖励与处分
28.经学校全面考核,并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者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29.凡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30.凡受到奖励或记过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并归入学生档案。
31.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八、毕业、结业、肄业
32.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33.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34.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九、附则
35.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等),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36.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教委备案。
37.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等,以本办法为准。
38.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省教委。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无锡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快建设全国一流的教育强市



1.高等学校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2.项目名称:高等学校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3.申请受理机关:无锡市教育局

4.申请决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

5.申报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批准(备案)表》(外省高校需提供获得举办函授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号及文件全文复印件);

2)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的建点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形式、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管委会人员配备方案,同时提供相关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的明细表,及其相关的学历、职称证明;经常性办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3)设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4)校外教学点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5)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6)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按A4规格打印,照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并标明目录和页码。

6.办事流程:

1)市教育局收件初审并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审查并发布备案公告。

7.许可数量:无限制

8.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9.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无

10.收费依据:无

11.联系单位:无锡市教育局社会教育处

12.办事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市民中心4号楼528

13.联系人:费亚军

14.联系电话:81821845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站 (大学)的管理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成教院教学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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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4-13 13:32:21 被阅览数: 191 次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站(函授站)是函授教育的基层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南财大成教院(以下简称成教院)的统一领导下,对函授站学生进行教学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完成本函授站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教学站(函授站)必须遵守政府法令、法规,执行学校和设站单位签定的建站协议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成人院是函授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函授站行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站原则和条件 (一)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组织。 (二)有稳定可靠的生源,每年每专业招生人数不少于30人,由于人数较少而无法开班的,该站(点)必须做好学生转学、转专业等方面的善后工作,并自动停止当年的办学。 (三)必须在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建站,经建站单位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学校对其考核合格后,签署建站协议书。 (四)具备专职的教学管理机构,承担专科以上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教室、实验室、微机室、多媒体、语音室等)。 (五)具备计算机网络系统或便利的通讯条件。
第五条 建站程序 由建站单位向成教院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确认具有建站条件后,双方签定协议,其协议在函授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协议在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 函授站职责
第六条 执行国家关于函授教育的政策法规,接收学校下达的各项管理文件,并按照学校统一规划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一)按照学校统一的招生简章,进行区域招生宣传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录取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三)组织安排好教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四)组织好教材领取及发放工作。 (五)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它各项管理工作,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六)建立健全本站的组织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七)按照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学费、书费,并在办学协议规定时间一月内上缴学院,否则,影响学籍注册由函授站自行负责,特殊情况时可以协商处理。 (八)每年对本站承担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要有工作总结,配合学校对函授站的工作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人员配备 (一)函授站设站长一人,由设站单位推荐,管理人员可根据函授站实际情况配备招生、学籍、教学、教材、学生、财务、后勤等专门管理人员,学生少时也可兼职。函授站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需由思想品德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且熟悉管理业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二)函授站管理机构及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函授站工作检查、评估及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函授站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成人教育的发展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教学轮回要对函授站管理进行专项或全面评估,评估结果要通报各函授站,并给予表彰和惩处。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或撤消函授站的处理。 1、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有关规定; 2、严重违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 3、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或超越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的违约活动或转移办学权; 4、在招生宣传上有欺骗行为的; 5、达不到学校要求,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或造成严重教学事故不能妥善处理; 6、招生规模达不到开班要求。
第十条:其它。 本条例未涉及的内容可详见《学生手册》、《联合办学协议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条例适用范围:南京财经大学所有教学站(函授站)。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函授教学管理办法
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函授教学应遵循函授 教育的规律,突出函授教育的特点,坚持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原则重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在实际工作中的独立动手能力。
一、教学管理 1、函授教学应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形式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自学与面授学时之比为2:1。 2、函授教学计划的制定要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为指导,结合我省中医药人员的需求及我校实际做适当调整后实施,教学计划要经过充分论证,体现函授各专业、各层次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 3、加强重点课程建设,优化课程结构,加强基础,注重实用,加强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改革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函授面授内容力求突出重点,以实用为原则。 4、各门课程要有教学大纲,一般选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编教材教学大纲,或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成人教育教材教学大纲。 5、根据函授教学特点,制定自学进度表。 6、各函授站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教师 函授教师统一由学校安排。函授教师要具备高等教育教师资格,并具有从事一定教学、临床经验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函授站可承担部分课程的教学任务。函授教师要按函授教学进程及课程表执行教学任务,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搞好面授教学。
三、面授 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函授生每年面授两次,时间为寒、暑假期间,每次时间1个月。面授期间函授生应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家庭等事宜,不得缺课,每门课缺课超过1/3以上学时者不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四、自学与作业 1、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教师要指导学生按照教学大纲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 2、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 3、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6小时。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于该门课程考试前上交。 4、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的批改,评定成绩。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或面授进行讲解。 5、作业成绩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的20%。 6、发现抄袭、复写、复印作业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五、答疑辅导 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函授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可采取集中、个别或书面的形式进行。
六、实验与实习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各函授站应结合专业教学需要和本站实际组织好实验教学课。积极改善实验室条件,加大实验室设备、设施建设,以适应教学需要。 要重视实验课教学质量,保证开足学时,在开设验证性实验的基础上,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增强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后,进入毕业实习阶段。学生要按实习计划及大纲要求参加毕业实习,书写病例报告,撰写毕业论文。
七、成绩考核 (一)成绩考核方法: 学生成绩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分考试、考查两类。 1、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形式。 2、考查包括平时听课、课堂提问、完成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阶段性和章节测验等形式,是综合评定学生成绩的一种考核方式。 (二)考试与考查划分及成绩记载方法 1、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2、考查课采用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讲授结束,考查即完成,不再另行安排考核测试。 (三)凡考试课、必修课一律实行教考分离。 (四)补考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和考查,需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务科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者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 2、凡无故不参加考试和考查者,无缓考手续者为旷考。旷考者成绩按“0”分记,旷考者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记载,不及格者不予再补考。 3、考试、考查不及格者,需在下学期参加补考,补考者成绩按及格、补考不及格记载,毕业前还可再参加第二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方可允许参加毕业考试。 (五)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记载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包括实验课、课间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项目,每一项均作为一门课程考核,其成绩单独记载。 (六)成绩注册 函授成绩注册实行二级管理,由成教院教务科、各函授站分别建立成绩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八、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 1、教学检查:教学检查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在每次面授期间,主办学校与函授站都要组织教学检查,每次检查要有书面总结材料;函授站站长、副站长、教学管理人员、辅导教师要深入课堂,建立三级听课制度,听课要做好记录;经常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召开学生座谈会,会议要有记录,上述检查材料及相关记录要上报主办学校。 2、教育质量评估:函授站要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认真自查自评。主办学校每两年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整改不合格者,将予以撤消,对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应限期整改。

沈阳师范大学省外函授站工作规程
   
为适应我校成人教育在省外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省外函授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请各函授站遵照执行:

一、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是稳定办学规模的根本。为使成人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外省各函授站要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生源的调查与招生宣传
    各函授站要在招生前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市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并通过网络、新闻等各种宣传媒体实事求是地宣传本校的办学专业、层次、形式及办学特色,吸引优质、充足的生源。
    2、招生录取工作
    各函授站必须参加当地招生录取工作会议,以便了解当年招生政策,同时为合理的调剂招生计划,各函授站须到录取点核对本校招生计划及上线考生情况;代录取的函授站要按照招生计划提取、审查上线考生档案,办理审批、交费等录取手续,同时汇总新生录取名册、电子档案,并将当年新生录取名册、录取盘报送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对录取过程中出现的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
    3、新生的报到、注册
    各函授站要及时确定新生报到时间,拟定入学须知及报到程序,根据新生录取名册,发送录取通知书,对新生登记表认真审查,对入学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将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取消其录取资格。
    4、招生录取工作的总结
    每年招生结束后,各函授站要认真总结年度招生、录取、报到、注册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二、教学工作

    教学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各函授站是基层教学管理部门,为保证教学质量,函授站应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开课准备
    各函授站要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教学计划,制定教学执行计划,并编制课表,落实任课教师。其中聘任教师必须是在当地高校同专业任教,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聘任教师必须履行聘任程序,认真填写教师聘任表。同时,各函授站还应提供必要的面授教学场所和学生生活条件。在教材的选用上,除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指定的教材外,其他教材要符合专业特点和层次要求。
    各函授站的教学执行计划、教师聘任表、教材选用表,要在开课前两周报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2、教学组织
    上课期间,各函授站要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作好学生考勤工作,要求有记录。并要及时、稳妥的处理好授课期间的突发情况。
    3、考试工作
    各函授站要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试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命题和考试工作。试卷要求使用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标准样卷。印制时要认真核实考试科目、专业、年级及人数。并分装试卷袋、作好密封。考试结束试卷收回后,检查核对考卷数量、考场记录,并登记、保管试卷。要及时组织阅卷教师密封评阅考卷并作出试卷分析(评阅试卷要求在一周内完成),函授站负责人要检查试卷评阅情况。学期结束后要向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上报成绩。
    所有的考试试卷要求保存2—3年。
    4、面授总结
各函授站在面授结束后要对面授、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教学及考试方面的改进意见。

三、毕业生工作
   
毕业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要求严格,信息量大,学生特别关注的工作。各函授站要坚持标准,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工作。
    1、学生毕业条件
    学生操行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2、学籍核查
    各函授站要认真核实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毕业生资格汇总审查,将与报名信息不符的学员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及时上报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各函授站要及时和当地新华社图片社联系,组织毕业生进行图像采集。
    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
    各函授站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管理规章制度》中的评选办法作好评选工作,并及时将评选材料上报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4、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
    学员毕业时,各函授站要将学员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员电子档案、学员在校期间奖惩材料等报送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归入毕业生档案。
    5、毕业证书的发放
    毕业证书发放前,各函授站仔细核实费用收缴情况,到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证书交接手续。毕业证书由各函授站向学生发放,并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程序发送毕业生档案。

    四、成人本科生学位工作
   
    1、授予学位原则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成人本科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个人提出申请,经沈阳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2、授予学位条件
    学位授予在成绩上要达到以下标准:
    (1)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均达到60分以上);
(2)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70分以上的不得少于50%;
(3)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补考累计高起本学生不能超过5门(含5门);专升本学生不得超过3门(含3门)。
其他条件要符合《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员一年内由各函授站提出推荐申请学士学位者名单。
3、学位课程考试
各函授站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当地的学位外语考试。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由沈阳师范大学学位办组织实施;另外,各函授站负责学员学位课程考试的信息采集、费用收缴、资格审查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成绩发布后,各函授站要及时向学员公布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4、学位申请办法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员本人在毕业后一年内与各函授站联系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各函授站于每年5月之前将学员申请及相关材料上交到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便成人教育学院汇总审核,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辽宁省教育厅教学质量抽考工作

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抽考的有关规定,我省成人学员要进行《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和《世界贸易组织基础知识教程》两门课程的抽考。经辽宁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意,辽宁高校在外省办学的成人学生必须开设这两门课程,由各函授站自行组织考试。在毕业成绩单上要注明两门课的成绩。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建立教学站(点)办学规定》的通知
西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7-07-10 12:06:59 作者:院办 来源: 文字大小:[][][]

西校〔2006〕294号

 

各学院、各教学站(点):

《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建立教学站(点)办学的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校外建立教学站(点)办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成人高等教育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外设点办学和管理,确保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学校签订了“办学协议”、其招生计划经学校上报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并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联合举办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各类办学形式的单位。

第三条 联合办学单位是对学校校外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各联合办学单位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各联合办学单位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严格对合作办学单位的审批,在联合办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学校在办学中的主导地位,由学校掌握招生、宣传、教学、发证等关键办学环节,以保证良好的办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严禁与个人合作办学,严禁转移办学权。

第二章 设 置
第八条 学校对外联合办学单位合称为“联合办学单位”。具体分为:函授教育辅导站、函授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

第九条 学校校外函授站(点)主要设在高等学校、中等教育学校(院)、各地(市、州)区县教委(教育局)或行业系统、大型企业教育(培训)处等单位。函授站一般设在省、地级市(州)所在地;县、区可设函授教学点。函授站(点)在一个地区不能重复设置。

第十条 与学校联合办学并建站设点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一条 具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馆、运动场所、医疗保健和安全保卫等设施。

第十二条 能够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第十三条 能够就地就近聘请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符合专业课程要求的辅导教师。

第十四条 能够提供或筹集足够的建站设点的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各站、点应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工作分工明确。站、点负责人应具备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懂教育,会管理,讲诚信的综合素质。负责人的产生应由各站、点单位提名,报学校审定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学校以及所在地(市、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带来的管理上的脱节。

第十六条 建站设点的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建站设点的办学协议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履行好双方的责、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协议进行修改或不履行协议条款。

第十七条 一个专业每年招生录取新生人数不足40人[省外站(点)不足50人]原则上不予开班。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各站、点应协助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所在站、点地区(或协议书规定的招生地域)的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保证完成当年的招生任务。

各站(点)印发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资料以及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发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职能部门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才能对社会宣传。

第十九条 各站(点)应建立建全档案管理制度,履行好办学过程中的有关教学、管理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对本站、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和所在地(市、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成教函授站(点)工作进行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履行建站设点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站、点,将在办学规模上予以重点支持,成为学校成人教育的办学基地。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各站、点办学所需经费,由建站设点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当地物价、财政有关收费政策进行合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各站(点)必须将所有收费项目定期向学生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站(点)须协助学校对学生学费、学杂费等的催收,代收的经费,应按联合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 各站、点的经费,必须用于站、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削减该单位次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或暂停该单位次年的招生资格;对站(点),将终止其与我校的合作办学关系。出现问题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将追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函授教学站管理办法

网址: http://www.docin.com/p-91358832.html

黄淮学院成人教学站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设置和管理规定》、《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院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良好的办学形象,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管理

  1、教学计划。各教学站(点)的教学都应严格执行《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更改。

  2、教学安排。各教学站(点)应根据各专业计划提前与成人教育学院协商,确定每学期的教学事宜。教学站(点)应将面授时间、课程、课时、考试地点与时间,以及面授时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提前半个月通知学生,以便学生提前准备,作好安排。

  3、面授管理。面授要根据成人学员的特点,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突出成人教育“实际、实用、实践”的特色,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同时任课老师要给学生布置适量作业,以巩固课堂教学效果。面授期间上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压缩面授学时。

  4、主讲教师。由我院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一般由所属院(系)派出。由教学站(点)承担教学任务的,各站(点)应提前把上课教师的简历情况报成教学院审查、备案,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才能上课。

  5、考勤制度。函授生的考勤是面授期间的重要管理工作。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考试、实验均应进行严格考勤,并及时将考勤结果与上课老师、学生沟通,保证面授教学的正常进行。

  6、作业。作业是督促学生自学、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教学站(点)应根据主讲老师的要求,按时向学生收取作业,并在认真登记后及时交(寄)任课教师批改。对未交作业的学生应查明原因并要求补交。

  7、试题。各教学站(点)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面授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成教学院提交考试试卷。

  试题要求:

  (1)每份试题考试时间100分钟,分值100分。

  (2)A、B两份试卷。

  (3)电脑打印,留足答题空间。

  由成教学院审查后选用A、B试卷中的一份。

  二、学籍管理

  1、生源组织。各教学站(点)要积极组织生源并在录取前将所组织的考生名单及成绩报成教学院。

  2、录取通知书寄发。成教学院要及时将考生录取情况反馈给各教学站(点)。各教学站(点)要在指定时间内到成教学院领取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将录取通知书按时准确地寄到考生手中。

  3、报到注册。教学站(点)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组织新生在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参加新生资格复查,协助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4、学籍变动。学员一旦取得正式学籍,一般不得调换专业,若确需调换专业(符合《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调换专业条件),应在第一次面授前写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站(点)签署意见,报成教学院教务科审批。

  5、注册制度。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年注册制,对于不按时注册又未办理缓期注册手续者,以自动退学论处,教学站(点)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当年学生注册情况报成教学院教务科备案。

  6、毕业资格审查。学员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每年9一11月进行,各教学站(点)在9月初到成教学院教务科领取《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毕业生登记表》,组织拟毕业学生认真填写,并做出全面鉴定,10月中旬交回教务科。

  7、毕业证办理发放。教学站(点)统一到成教学院办理毕业手续,并由教学站(点)负责发放该站(点)学生的毕业证书。

  三、考务管理

  1、考试安排。每期考试前一个月,各教学站(点)要将考试安排表报成教学院教务科,考试安排表内容包括考试班级、科目、时间、考场地点、监考人员等。

  2、考场管理。教学站(点)负责对考场的管理。考场应安排单人单桌单行,由两名老师监考,学员凭学生证进入考场考试。成教学院将对考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3、试卷移交。考试结束一个月内,各教学站(点)要将考试试卷、考场记录送交成教学院教务科。由教学站(点)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考试结束后还应送交成绩单。

  4、补考工作。补考工作由成教学院与各教学站(点)共同组织。

  四、学生管理

  1、学生日常管理。教学站(点)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教学站(点)若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写清学生违纪情节,报成教学院审批。

  2、优秀函授学员评选。“优秀函授学员”的评选由各教学站(点)具体负责组织,并提供推荐材料,报成教学院审批。评选条件及办法依据《黄淮学院评选优秀函授学员暂行办法》执行。

  五、经费管理

  1、经费收缴。各教学站(点)应按我院报批立项的收费标准,按时收取有关经费。新生在报到注册时缴费,每学年第一次面授时为收费时间。不得违规收费。

  2、经费结算。各教学站(点)应按照《联合办学协议》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于每年学生注册后及时结算当年的全部经费。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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